利得稅原則

1. 香港公司每年需要繳納什麼稅項?

  • 香港公司每年需要繳納利得稅。
  • 法團首200萬港元的稅率為8.25%,其後利潤按16.5%徵稅 (適用於 2018/19 及其後的課税年度)
  • 獨資或合夥業務的非法團業務,兩級利得稅稅率分別為7.5%和15%。
  • 如公司沒有應評稅利潤,則無需繳納利得稅。

2. 公司當年虧損,是否不用繳納利得稅?

  • 是的,並且於某一課税年度所蒙受的虧損,可予結轉並用以抵銷該公司於隨後年度的利潤。

3. 香港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豁免繳納利得稅?

  • 任何公司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税利潤,均須納税。
  • 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國樞密院判決的税務案件。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税。
  • 簡單而言,若企業的收入並非來源於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及招聘香港員工,其所賺取的利潤,有較大機會獲得豁免繳納利得稅。

4. 公司的應評税利潤,不包括什麼項目?

  • 已繳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 從其他應課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税利潤;
  • 儲税券利息;
  • 根據《借款條例》(第61章)或《借款(政府債券)條例》(第 64 章) 發行的債券所派發的利息及所獲得的利潤;或從外匯基金債務票據或多邊代理機構港幣債務票據所獲得的利息或利潤;
  • 從長期債務票據 所得利息收入及利潤;
  • 豁免利得税的合資格債務票據 (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 的利息、利潤或收益;及
  • 就指明投資計劃收取或應累算的任何款項,而收取或應累算該款項的人士為:
    (i) 就任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571章)第 104 條獲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的互惠基金、單位信託或類似的投資計劃應課利得税的人;或
    (ii) 就任何互惠基金、單位信託或類似的投資計劃 (如局長信納該基金、信託或計劃是真正的財產權分散的投資計劃,並且符合一個在可接受的規管制度下的監管當局的規定) 應課利得税的人;
  • 在香港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但不包括財務機構所收取或累算歸予財務機構的;及
  • 人民幣國債的利息和利潤。

5. 香港的稅務條例,對捐款的扣減有何要求?

  • 捐贈給已獲認可的慈善機構,方可獲得扣減。
  • 捐款的總額不得少於$100,亦不得超過應評稅利潤之35%。